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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和近期目标
  基本思路:搞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大胆突破,务求实效;以社区服务为入点,以组织建设、培育社区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为核心,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与社区关系,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助,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共促发展。
  近期目标:2001年下半年为社区建设的试点阶段,自治区将选择2-5个城区或有条件的县城为自治区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各市(地)分别选择1-2个城区或有条件的县城为本地区社区建设实验区,力争取得经验,为在面上推开社区建设打下基层。2002年为全面推开阶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县城以上城市中开展社区建设工作。2003年至2004年上半年,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落实社区建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定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理顺各种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健全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区社区建设的水平。“十五”期末,建成一批标准社区和模范社区。
  三、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划分
  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管辖人口、人们的心理认同感、便于社区自治和管理服务等原则来划分社区,力求合理、科学。在老城区,以现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为基础,适当合并目前管理户数小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1000-3000户居民为宜,按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把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军人及其家属的居民包括在内。
  新划定社区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居民意愿冠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和组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
  (二)组织建设
  1、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对社区其它组织和社区总体工作实施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在社区内顺利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社区内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党员、居住在社区内组织关系未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尚未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和退伍军人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及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作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社区党组织。也可针对流动党员分散、流动性大、工作变换频繁等特点,通过直管、代管、协管等办法,建立社区流动党员党支部、临时支部、流动党员管理站等,把社区流动党员列入社区党组织管理之中。对居住在社区内而组织关系在社区外的单位党员进行登记,逐步建立健全双向联系、双向服务、双向反馈等各种旨在鼓励在职在单位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机制,使在职在单位党员成为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模范带头作用。并通过社区党团组织与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广泛开展“结对共建”、党员志愿者等活动,逐步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的党建工作机制。
  2、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今明两年,我区绝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面临期满换届。因此,从现在起,不论是率先开展整体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还是拟进行居民委员会调整或期满进行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都要抓住居民委员会期满换届契机,进行社区区域调整,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名成员组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选举规定和程序,由居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计生、社区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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