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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第(三)项“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及第(八)项“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应从业掌握。
  第十二条 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第十三条 关节活动丧失度必须进行测量、计算,计算方法以该关节各项活动功能丧失度的和再除以该关节功能项数。如左腕关节损害,其掌屈40度,背伸35度,桡偏10度,尺偏15度;而其健侧(右侧)分别为80度,70度,25度,30度。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度为〔(80-40)/80+(70-35)/70+(25-10)/25+(30-15)/30〕÷4×100%=52.5%。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项“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对其功能影响程度的认定,比照本级别中手损伤或关节功能丧失度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伤并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健影响功能的”规定的“影响功能”是指影响肢体活动功能。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各指缺失任何两个指节”规定的指节缺失,评定时应以X光片所示指骨缺失程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伤照片。
  第十八条 刺创的,可以测量的刺创深度作为创口的长度,刺创长度与深度不能累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撕脱骨折”,是指足部的撕脱骨折。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破裂;……”规定的“器官破裂”,是指上述器官的真性破裂。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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