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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
 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1999年12月8日)


各市(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处)、司法局(处),郑州铁路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的通知精神,更好地为我省因经济贫困或智力、生理有缺陷的公民以及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减收费的法律帮助,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现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是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管理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经过省级以上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由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颁发执业证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正式人员。
  二、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一律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三、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持律师执业证和法律援助中心签发的法律援助通知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持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制发的法律援助执业证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通知书。相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应当为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
  四、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或当事人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持法律援助执业证和刑事法律援助通知书,可以依法向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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