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因是建立初期,既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又要熟悉、完善法援工作程序,在全省残联系统法律援助工作中将进一步推行逐级办案和分级受理制度,着重解决法律服务有序性;
(四)组织全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协助办案人员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
(五)受理、审查和批准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转办或报请省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六)筹集、管理并按规定使用残疾人法律援助资金;
(七)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情况,实行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机制,促进各市、地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工作的开展;
(八)办理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日常工作,完成省残联、省法律援助中心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请示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的;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追索侵权赔偿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其他在康复、教育、文化、劳动就业、福利等方面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七、残疾人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八、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事由、案由发生在本省辖区的或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暂住证的;
(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三)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
九、下列刑事案件由被告的残疾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和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残疾人社会福利组织或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
十、在下列紧急、特殊情况下,残疾人工作部及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当即决定予法律援助,后补报备案:
(一)可能会造成社会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