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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1999年6月28日)

  一、为了做好我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发展纲要和司法部、中残联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指在省司法厅的管理、监督,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指导,省残联等部门配合、支持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义务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或给予减、免收费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省法律援助中心与省残联共同组建“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办公地址设在省残联,是省残联内设机构,行政上隶属于省残联领导,业务上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其工作人员和专职、志愿法律援助人员由省残联推选,由省司法厅审核、注册。具有律师资格符合执业条件的人员,可在省中心“龙援律师事务所”注册,享有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待遇;其他法律援助志愿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注册为“法律工作者”,由司法厅发给《法律服务执照》,可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省中心定期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协助残疾人工作部开展援助业务。
  四、各市、地残联设“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站,行政上隶属于市、地残联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省残联法律工作部指导”。
  五、工作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和实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则;
  (二)指导、协调下级部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反馈基本情况和信息,管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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