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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刑事审判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指定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指定律师辩护函中说明指定辩护的依据和理由,并附送被告人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或者符合本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对人民法院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可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给人民法院去函说明理由。
  六、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时,应先征得被告人、上诉人的同意。被告人、上诉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告人、上诉人表示同意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开庭审判的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下同)寄送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指定律师辩护函应注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指定辩护的依据。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函的第二天起三日内指派辩护律师,同时函复人民法院并注明承担辩护的律师的姓名及通信地址。
  七、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后,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而未委托辩护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过省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指定辩护律师。
  八、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征得刑事被告人同意后,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定辩护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九、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持执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介绍函与所指定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联系。人民法院应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十、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低限每件按50%给付案件辩护补助费。此项费用由法律援助中心凭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函每半年向法院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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