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托担任执行案件的代理人,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条 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承办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收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费。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服务费。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的,扣除承办业务已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上报当地司法局备案。对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费须经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任何机关、部门挤占、挪用、平调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入,收入使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8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办案手续费每件400元,另按下列比例收费,每件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