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1999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在我省农村及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下列服务,可收取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其它服务项目收费由市地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服务收费标准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表(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工作量、易难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除简易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外,法律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数额、收费方式等,均应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收费细目及计算办法说明。
第七条 在法律服务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赴外地调查办案所需差旅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垫付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托担任二审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未代理过同一案件一审的,按《收费标准》收费;代理过同一案件一审的,按《收费标准》8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