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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由一名党委或政府的领导任组长,司法、公安、民政、工商、劳动、财政、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
  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安置帮教工作,贯彻执行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决定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具体问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安置帮教工作,并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及时报送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再将汇总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解决好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基层的帮教工作也应从财务上给予支持,以保证安置帮教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监狱、劳教单位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应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在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1个月前,监狱、劳教单位应将他们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同时告知刑释解教人员应及时持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书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及有关证件。
  对离开监所3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监狱、劳教单位也应建立定期考察和地方反馈制度。
  第十一条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劳动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并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管理,教育他们守法经营,帮助他们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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