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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 1999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释解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第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力争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达70%以上,帮教率达90%以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 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划分:
  (一)监狱、劳教场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二)监狱、劳教场所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和各级帮教组织,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犯罪的措施;
  (五)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建议当地公安、检察、法院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工作计划之中,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协助党委、政府搞好安置帮教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目标,定期部署、检查、考核和表彰。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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