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
(二)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实施法律援助;
(三)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调解组织人员及时予以调处和疏导,或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
(四)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要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五)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报告有关党政领导机关。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专线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做好值班咨询工作,解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接话及时,用语规范,有询必答,解答准确,记录完整;
(三)做好案件分流工作,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法律服务专线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电话解答中咨询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1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室值班制度。
(二)学习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值班人员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三)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为了保证解答咨询问题的准确性,对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研究讨论。
(四)分流案件协作制度。建立案件分流到其它部门处理时的协作、反馈制度,保障当事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咨询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统计管理
第十一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解答咨询记录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疏导突发事件、协作处理案件都应当建立卷宗存档或电脑存档,便于查询。
第十二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有关资料应注意收集、整理和管理,立卷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卷宗保管期限暂定为一年。
第十三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的业务统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每月三日前按规定要求将“148”法律服务专线民政部统计表上报布局,不得错报、虚报、瞒报、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