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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规定
 (京司发[1999]125号 1999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指导、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法律服务专线的健康持久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服务专线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将法制宣传教育、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职能,沟通信息渠道,反映社情民意,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做好参谋助手。
  第三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各区县司法局应建立专线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同时积极争取本区县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148”法律服务专线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五条 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室值班人员应以专职人员为主,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人员。
  第六条 法律服务专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了解掌握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二)具备良好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勤勉敬业;
  (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四)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所应具备的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懂得群众工作特点;
  (五)身体健康,口齿清楚,思路敏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法律服务专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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