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作为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应以自收自支为主,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兼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工资、福利费、酬金、人身保险、养老保险、错案赔偿保险、办公和业务经费,如有节余,其中6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
严禁其它机关、部门挤占、挪用、平调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人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超越职权办案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中心(直属)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简单询问不收费;
2.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1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10-20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声明、启示及其它一般性法律文书,10-2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它诉状、仲裁书等;20-5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20-5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20-50元/件;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