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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县(市、区)司法局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县(市、区)
 司法局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实施意见
 (1999年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司发〔1998〕016号)和中央综治办、司法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推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省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开设推广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重要意义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
  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一是有利于搞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律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强化法律手段在调整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三是有利于提高对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调处、疏导和防范能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促进治安状况的好转;四是有利于基层政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各项事业的能力和水平;五是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政治凝聚力;六是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知名度,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方法,扩大社会影响。这项工作是实施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积极举措,同时也是加强基层工作特别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实事办好。
  二、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应具备的条件
  (一)要有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室和来访群众的接待室;
  (二)要有两部以上的专用电话,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配备便于查寻解答法律政策知识和存输有关信息资料的微机;
  (四)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设有“148”值班室,安装一部值班电话,并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
  (五)建立“148”协调指挥中心和法律服务轻骑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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