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在政府
采购招标投标中实施公证监督的规定
(1999年11月25日)
省级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及《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中关于“运用法律程序,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进行监督,既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又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现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公证监督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公证机构及公证的管辖
1.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必须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及监督。
2.公证机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
3.公证机构在收到政府采购公证申请时,应当积极协助并派出二名以上公证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招标采购实施公证。
4、公证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定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独立办理政府采购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真实合法。
二、公证的内容及方式
(一)公证的主要内容
1.审查招标方是否具有规定的招标法人资格以及合法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招标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的经营范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查招标程序安排、招标文件、章程、公告以及评、定标原则、标准、方法等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中标的招标原则。
3.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具有权威性、公正性、超脱性。
4.检查投标箱、投标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密封,并予以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开启标箱、标书。
5.查验投标人标书送达的有效性,超过有效时限的标书应予以拒绝投标。
6.查验投递标书人的资格证件及身份证明,确认其身份和授权委托书。当不具有合法身份的投递标书人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