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办理公证事项的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错、假证发生,公证书合格率百分之百。
3、公证人员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能完成交办的研究课题,全处每年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或被省以上专业会议采用的理论研讨或其它有关公证工作的文章,县(市、区)公证处不少于2篇,市(地)公证处不少于4篇。
三、管理制度建设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单列帐号,独立核算,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并按规定向同级或上级缴纳公证管理费和公证员协会会员费。
2、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岗位目标责任制。
3、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
4、改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风险基金以及与社会保障体制相衔接的养老、医疗、人身等保险基金。
5、建立、健全和落实以下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执行制度情况有记录、有检查有总结。
(1)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2)“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3)服务承诺制度;
(4)考绩档案制度;
(5)质量检查制度;
(6)错假证责任追究制度;
(7)审批、出证制度;
(8)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卷、归档、借阅等制度);
(9)财务管理制度。
6、设置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四、基础设施建设
1、有自购或自建办公用房,且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整洁大方,宽敞明亮。
2、有专门的图书资料室、文印室、法律业务书籍不少于500册。
3、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配备有汽车或摩托车、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4、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五、省级文明公证处命名的程序
省级文明公证处命名的程序,先由公证处对照省级标准自检后,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实地考查,情况属实后,报请省司法厅验收,经省司法厅验收合格,正式颁发省级文明公证处牌匾。
对省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每两年复查一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