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对公民个人,每件收费180元。
(二)对法人单位,每件收费1750元。
十一、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每件收费150元。
十二、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60元;保管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每件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十三、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40元。
十四、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一)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150元。
(二)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70元。
十五、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80元(其中:代拟合同、协议、章程、标书每件收费200元)。
十六、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元,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十七、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收费标准: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超过手续费标准的,应将超过部分退赔申请人;申请人未预先给付公证服务费的,应向公证处交纳手续费。
十八、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发行和转让,参照证明经济合同中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收费标准执行。
(二)证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抽奖,每件收费1200元。
(三)证明其他现场监督,每件收费400元。
(四)证明产权、专利权、使用权
1.对公民个人每件收费150元。
2.对法人单位每件收费800元。
(五)公证处受聘担任公证服务顾问,由公证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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