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今后,按国家规定新开展的公证服务项目,需收取费用的,应由省级司法部门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后才能执行。

附件:一、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二、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       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                  收取比例
   500000元以下部分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
                       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  5000000元部分     0.25%
  5000001元至 10000000元部分    0.2%
 10000001元至 20000000元部分    0.15%
 20000001元至 50000000元部分    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                   收取比例
  20000元以下                 1%
  2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        0.8%
  50001元至 100000元部分        0.6%
 100001元至 500000元部分        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        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        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        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2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