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收费应由申请人提出,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六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七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公证服务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双方对责任问题有异议的,由同级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公证处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证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
(四)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按200元收取;500001元-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