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发送回证有发证人、收件人的签名,发送日期记载等;
10.符合公证收费标准,附有发票或支票的原件或复制件,减免收费的有关决定;
11.公证文书立卷、装订、归档符合《
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虫蛀、鼠咬和霉烂。
第五条 公证书中有个别错字、别字、漏字或文字表述不当,或缺少部分辅助性证明材料,但基本具备上述各款,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需证明的对象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明体系,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视为基本合格的公证文书。
第六条 公证书中错字、别字较多,文字表述歧义;主要证明材料不全,足以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视为不合格公证文书。
第三章 错、假证的认定
第七条 错证是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策、办证程序的公证文书。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为错证: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理的;
2.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代办的;
3.违反公证管辖规定的;
4.违反公证人员回避规定的;
5.被证明的法律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八条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
6.被证明的法律事实不清;
7.被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系伪造或经篡改的;
8.公证文书中缺少主要证据材料或不真实的;
9.其他不符合政策法律或社会道德的。
第八条 假证是指公证人员明知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策、办证程序、事实虚假的公证文书。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