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细则
(江西省司法厅 1999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公证文书质量,统一公证文书质量标准,使公证文书的质量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全省进行公证文书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制作成的文字材料的总称。包括:公证书正文、译文、签发稿;当事人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需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询问笔录;公证处审核、调查材料;发送回证;公证收费凭证和减免收费申请、批准意见等。
第二章 公证文书质量标准
第四条 合格公证文书的基本要求
1.公证事项必须由公证机关的专职人员办理,签名章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使用;涉台公证员使用的签名章须在省司法厅批准备案;涉外公证员使用的签名章须由省司法厅批准后,报司法部公证司和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2.公证事项符合管辖规定;
3.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事项的,符合《规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
4.应有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的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台胞证,工农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等),委托代理的还应有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抄件),材料内容与当事人陈述及证明对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或有助于认定证明对象真实、合法,复制材料应有复制时间、与原件相符的记载及复制人和核对人签名;
5.公证申请表填写明确、完整,符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6.询问、座谈会等记录符合《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7.公证书制作格式符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8.签发稿有拟稿人、签发人签名;重大疑难、需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应有文字请示和上级的答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