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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的实施办法

  2、狠抓对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公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两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公证书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公证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查。
  3、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处每年发表或交流的文章不少于两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2、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3、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相应的人、财、物自主权,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有独立的帐号。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并有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及申诉、复议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同在办证中做到了仪表端正、着装整洁、接待文明,服务优质、高效,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要求,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根据本处实际情况,适时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所在社区中位居先进行列。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专门的接待室,办公设施较为齐全。
  2、有现代化文件处理设备和通讯设施等,建立有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3、有专门的档案和专业资料室。配备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达到国有档案局、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省级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省厅颁发的标准进行自检后,向其主管司法局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省司法厅考核批准。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按照省级文明公证处的标准严格审核后推荐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局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省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由省司法厅派工作组,按照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审。评定为省级文明公证处的,由省司法厅颁发“省级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省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已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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