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的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6日)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
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公证系统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活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规范公证业务管理,促进公证业务发展,提高公证业务质量,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树立公证机关的良好形象为目标。通过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我省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使全省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省级文明公证处标准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公证处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和公证业务学习制度,保证全处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和8小时的业务学习。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公证处,建立了党支部;不够3名党员的,与其它单位建立了联合党支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获得县级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4、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两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的惩戒。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案件。
5、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6、公证人员中,公证员占6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占8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双学历的占20%以上。
7、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达到30%以上,并能够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二)业务建设方面
1、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工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业务有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