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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各盟市司法局、二连浩特、满州里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不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作用,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事务所及全区广大律师,要提高对建立律师执业社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是贯彻《律师法》,保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增强律师的责任感、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思想,坚决克服社会监督可有可无的思想,纠正摆脱和回避社会监督的不良倾向。
  二、自治区与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执业监督制度。督察员是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察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和律师协会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的人员担任,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督察员不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
  督察员的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司法行政机关重大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律师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参与重大投诉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要聘请三名以上人员为本所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敬业精神、业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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