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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条 对检举、投诉没有书面材料的,应做好笔录。
  笔录与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来访的,应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来信的,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律师工作管理部门认为案件需要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后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15日,必要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立案,应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五条 立案后,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 开展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需出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等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复制件还须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让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收集当事人的陈述,适用此规定。
  (三)对有关单位移送的调查材料,经审核认定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八条 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十九条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管辖范围的,可将案卷材料移送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当事人触犯刑律的,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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