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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2项情形外,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   公民接受委托参加诉讼活动登记(存根)、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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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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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          │地址                  │
├─────────────┴────────┬───────────┤
│工作单位                  │电话         │
├───────────────────┬──┴───────────┤
│案由                 │审理法院          │
├───────────────────┼──────────────┤
│委托人                │地址            │
├───────────────────┼──────────────┤
│工作单位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  本人保证,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活动,遵守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                                  │
│                                  │
│                     委托人(签名)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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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       │
│                                  │
├──────────────────────────────────┤
│                                  │
│________人民法院:                     │
│                                  │
│  ____接受____的委托,担任_________案的诉讼代理人│
│                                  │
│(辩护人),________已在本局办理登记。           │
│                                  │
│  特此证明                            │
│                                  │
│                                  │
│                 __________司法局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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