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4月21日)
各市(地)司法局(处)、济源市司法局:
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支持下,广大律师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声誉,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但是,在接受指派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也有个别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消极,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41、
42条和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暂行办法》之规定,全省注册律师有义务每人每年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费用自理,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不予补贴。同时,还应当接受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由各市(地)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全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是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统一指定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实施情况的工作原则。
三、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指派,不得利用法律援助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因援助事项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和办案效率。承办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要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律师工作程序办理,确保案件质量。
四、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当日内,须派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手续,二日内与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援助当事人办理有关办案手续。援助案件审结后30日内,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办理案件的有关归档材料,一般包括辩护词、代理词、会见笔录、办案小结、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