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大、中队管教干警配备必要的警戒具,适应改造工作的需要。
18、按照司法部《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建立不低于劳教人数4%、训练有素的护卫组织,并按规定标准配足装备。
19、所内建有闭路电视系统,设闭路电视演播室、广播室,有转录、摄制、编辑设备。
20、认真贯彻执行劳教管理工作部令,并制定具体的配套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21、按劳教人员罪错和改造表现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其中宽松管理人员不低于30%,并根据不同管理级别佩戴明显标志。
22、对宽管人员,按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定期放假回家及试工、试农、试学制度。
23、对劳教人员的评奖、“三试”、减期、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及惩戒等,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制度,公开结果,接受干警及劳教人员的监督。
24、劳教人员着装、发型,生活用品统一规范;举止言行文明礼貌,日常活动合首日生活准则。全面推行安置管理,所内设定置图、定置区,达到整齐划一。
25、照顾少数民族劳教人员的生活习惯。对戒毒人员在治疗戒断期内,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女劳教人员的生活、劳动,应照顾其生理特点。
26、大、中队建立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做到照章办事,活动经常,协助有力。彻底杜绝“所王所霸”。
27、劳教所管理工作指标应达到:
(1)劳教人员的逃距率低于0.5%;
(2)所内发案率低于0.1%,杜绝干警参与或纵容劳教人员殴打致死劳教人员的重大事故;
(3)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90%;
(4)劳教人员性病检查率达100%,治愈率达90%;毒瘾戒断率达95%;三年内没有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
28、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杜绝超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教人员半天学习、半天劳动。
29、建立劳教人员生活服务中心,劳教人员用内部流通票证替代现金在所内购买生活用品,杜绝现金流通。
30、保证劳教人员每周有18课时的教育时间。劳教人员都要受到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常年坚持入、出所教育,保证教育质量。
31、大、中队干警每月至少对劳教人员进行15人次的个别谈话教育,有谈话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分别记入劳教人员恶习矫治档案。
32、劳教所建有教务委员会,教育科设政治、文化、技术等教研究。对劳教人员实行统一编班,课堂化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