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他所属单位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实行事务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实行执法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内容实行公示后,执法人员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和严格遵守。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行执法公示的内容:
(一)监狱机关应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等进行公示。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特许探亲、计分考核、生活医疗保障等事项应重点公示。
(二)劳动教养机关应对劳教人员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罚执行、所政管理、劳教人员行为规范;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等进行公示。对劳教人员的劳动教育考核、减期加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请假探亲、生活保障等事项应重点公示;
(三)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法律援助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等行为中的各种规范、职责等进行公示。对办理有关手续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额度、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及补救办法等事项应重点公示;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实行执法公示制度时,应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部门、地址、电话等进行明确公示。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行执法公示的方式:
(一)对有关职责职能:规章制度应悬挂或张贴于较醒目的场所墙面,如办公室、接待室、接见室、教育室、会议室等;
(二)采取设立投诉电话、公开栏、意见箱,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待日等形式公示;
(三)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还可以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如报刊、电视等形式公示;
(四)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其他方式。
第八条 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着装整齐、佩戴胸卡,持证执法。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的、应着装执法。
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执法公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违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