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牟取部门、个人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一)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时不依法进行赔偿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同时在两上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或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参加诉讼、仲裁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七)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八)威胁、利诱证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一)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二)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
(十三)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