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执法公示制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
 行政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
 司法厅关于实行执法公示制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9日)


各州、地、市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厅直各单位: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执法公示制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准确查处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执法观念,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系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执法执纪必严,责任自负,责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做到严肃执法、秉公执法。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广大工作人员要学法、知法、守法,减少和避免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 执法过错范围

  第六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扣押或销毁罪犯、劳教人员申诉、控告、检举、奖惩材料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休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或者滥用警戒具的;
  (三)对罪犯、劳教人员超期禁闭、到期不及时办理释放,解教手续或无故扣压释放、解教证明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