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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行政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司法行政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司法厅 1999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制”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司法行政工作依法进行的制度,其内容包括执法公示和服务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本办法公示。对于新颁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新的管理职责的,应于该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一个月内公示。
  第五条 公示实行方便、利民、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监狱管理工作
  (1)罪犯获得奖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2)罪犯因违反监规纪律应受到惩处的种类和依据,重新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处理程序;
  (3)有关罪犯的教育、生活、卫生等方面的权利;
  (4)监狱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6)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劳教管理工作
  (1)对劳教人员减期、延期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等级评定、考核、奖惩的依据、范围、程序、结果;
  (2)有关劳教人员的教育、生活、卫生等方面的权利;
  (3)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4)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资格考试、考核、授予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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