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公证工作
1、公证业务的范围;
2、公证办证程序;
3、公证案件收费的依据、批准;
4、公证处设立、年检的条件程序;
5、公证员资格取得的条件、程序;
6、公证员年检、注册的条件、程序。
(四)律师工作
1、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2、律师办案收费的依据、标准;
3、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
4、律师事务所年检的条件、程序;
5、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取得的条件、程序;
6、执业律师年检、注册的条件、程序;
7、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8、执业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标准。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2、基层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依据;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
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的条件、程序;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资格的条件、程序;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条件、程序。
(六)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
2、法律援助的范围;
3、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1、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报分管厅长审批,重大事项经厅务会讨论决定;
3、组织具体实施。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
1、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发布公告;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6、聘请执法监督员;
7、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法律监督机关及社会监督;
8、开展咨询活动;
9、政府上网。
第八条 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九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执行,聘请监督员,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