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司法行政工作高效有序地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司法厅各业务部门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办事的依据、条件、途径、结果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提高效率。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别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监狱工作
1、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2、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加刑的法定条件,提出建议的程序,法院裁定或审判结果;
3、对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准假探亲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4、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及结果;
5、罪犯伙食费、医疗费、被服费的标准及开支情况;
6、对罪犯实行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奖惩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7、
监狱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结果。
(二)劳教工作
1、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提前解教等奖励;
2、对劳教人员的延期等决定;
3、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4、其它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有关的事项;
5、选举、批准劳教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