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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等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昆明海关关于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
 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


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公安局、司法局、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支)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保证缉私警察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与各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结合云南省的具体实际,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分工。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管辖云南省范围内的涉税走私案件和海关监管区内的其他走私案件。其中瑞丽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德宏、保山、怒江片区;西双版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西双版纳、思茅片区;孟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临沧片区;河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红河片区;天保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管辖文山片区。案件类别及级别管辖,由昆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另行规定。
  二、对于各执法机关受理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或线索,各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于涉及数罪的同一案件的主、从罪涉及不同的机关管辖的案件,由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为主侦查,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配合。
  四、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诉讼经济的原则,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或该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业务区域内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一般应随主犯一并移送同一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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