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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司法公开的意见(试行)

  1.仲裁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任务;
  2.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任务;
  3.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4.仲裁机构设立登记的条件、程序及时限,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公告办法;
  5.仲裁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途径、方法;
  6.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
  7.申请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必备条件、申办手续、审批程序,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人员申领执照的条件和程序。
  (九)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
  2.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及办案程序;
  3.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果;
  4.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三、大张旗鼓地做好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宣传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以紧迫的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大力开展有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同多方面的联系,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多渠道、多手段地深入开展司法公开的宣传活动。通过发表电视广播讲话、讲座、撰写文章、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公开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上街宣传、印发公开信、小册子和设置公开栏等形式,公布司法公开的内容。要积极开辟渠道,建立阵地,广造声势,努力营造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领导
  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司法公开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要从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按照上级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出实行司法公开的具体计划和方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规范。三是要逐级建立起司法行政督导制度。实行司法公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在全系统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司法公开的督导工作由省厅法制研究室负责;各市地司法局、监狱司、劳教局的督导工作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四是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虚心听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响和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开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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