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律师事务所收费办法、标准及依据;
5.律师管理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6.对律师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四)公证工作
1.公证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
2.公证业务范围和种类、公证管辖、办证程序和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3.公证管理机关依照《
公证暂行条例》及部颁规章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进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及公证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公证管理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5.公证管理机关及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方法、途径。
(五)基层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作用、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
2.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作用;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法律服务人员及执业必备条件、程序,核发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有关规定等;
4.基层法律服务的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管理、执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途径、方法;
5.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6.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过渡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方法及依据;
7.“148”法律服务专线的宗旨、服务方式;
(六)法律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1.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其法律依据;
2.拟定组织实施全民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程序及方式、方法;
3.地区、行业、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内容;
4.对领导干部实行普法考核、考试的标准、依据;
5.评选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的条件、方法及结果等。
(七)法学教育工作
1.法学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任务及其依据;
2.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会法学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社会法学教育规划的制定原则;
3.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法律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分配工作情况;
4.社会力量开展法律培训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5.法学教育管理工作部门和社会力量在实施法学教育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八)仲裁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