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司法公开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司法厅 1999年2月11日)
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在实行司法公开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广泛的赞誉。进一步实行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是中央、党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下大力抓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今年政法工作的一个突出重点。现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司法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行司法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实行司法公开,有利于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支持和监督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司法公开,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司法行政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措施。第三,实行司法公开,对于增强司法行政干警公正廉洁的执法意识,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整体形象,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四,实行司法公开有利于推动司法行政自身改革不断向深入发展。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将人民群众想知道、应知道的一切司法行政事务通过各种形式公之于众,有利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从而为司法行政队伍事业注入生机和活力。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政府的执法机关,担负着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律师、公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法学教育、基层调解和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法律援助、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等方面的任务,具有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双重职能。按照省委政法委(1998)98号文件关于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搞好司法公开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都要公开,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具体讲,除应对上述司法行政机关性质、任务对社会公开外,按照业务面划分,主要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