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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失效]

  (一)不得将未经处理,或经处理未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生产、生活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东湖水体;
  (二)营运船只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东湖水体;
  (三)不得在东湖风景名胜区水域搭建经营性餐饮设施;
  (四)在湖面开展水上训练、竞赛和娱乐活动等,应经东湖管理局批准,并在指定的水域进行;
  (五)不得擅自围、填、堵东湖水体;
  (六)取用东湖水,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生资源。
  第二十三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通行的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和挖掘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道路。
  第二十六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以游客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东湖管理局同意后,依法办理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二十七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倒入水体,不得堆放在景点、景物周围和道路两侧。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对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东湖水体进行水质监测,提出并督促实施东湖污染整治方案。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维护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游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在东湖水面上开展娱乐活动以及利用船只进行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东湖管理局的统一管理,遵守东湖水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东湖管理局应严格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维护好游乐设施,并在危险处设置有关标志和防护设施,保障游人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东湖管理局应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旅游业的管理,设立方便游览的导游国际标识和公共信息图形标识,提供旅游咨询、导游等服务,保持良好的旅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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