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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景物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环境卫生和景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并保证按计划实施。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东湖管理局应标明各级保护地段和保护点,设立景物、景点、景区保护说明标牌,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悬挂标牌,建立严格管理制度,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切实保护东湖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级保护地段和保护范围按总体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山林和水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的封都山--猴山--官山一线、磨山半岛、风筝山--团山--夹山--毕家山一线、太渔山--吹笛山一线和雁中嘴半岛等特级保护区(点)内的土地、山林和湖泊。改变东湖风景名胜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总体规划报经东湖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到规划、土地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二)采集野生药材;
  (三)在规定的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荒;
  (四)违反规定建造坟墓;
  (五)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破坏地貌、植被;
  (六)其他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废气排放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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