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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失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领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规划确需调整与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对东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特色、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和防止污染等提出环境要求,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条 东湖管理局应严格依据规划,确定景点开放区,负责统一组织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和其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立项前,报经东湖管理局依据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同意;
  (二)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就其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经市环保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三)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文件,报请市规划、土地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增加新的污染源;对现有污染源应按规定限期治理。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特级保护区(点)和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域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和其他大型工程。
  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在东湖风景名胜区重点景点、景物周围不得兴建其它设施。
  第十四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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