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讲究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电线杆、交通护栏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晾挂物品;
  (二)擅自在街道牵挂过街横幅;
  (三)乱堆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段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开办洗车场;
  (五)在城区喂养家禽家畜,或在近郊区散放家禽家畜;
  (六)其他有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类集贸市场及公共场地按下列规定清扫保洁:
  (一)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组织清扫保洁,并将清扫出的废弃物、垃圾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二)城镇区域内个体经营户必须在指定的地段内设置摊点,备置废弃物容器,经营中所产生的废弃物一律由经营者负责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三)车站、广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容器;
  (四)城镇区域内主要街道的车行道、人行道和城镇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清扫,全日保洁,并及时清除街道两旁垃圾容器内的垃圾;
  (五)其他地段按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居民)清扫保洁。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庭院绿化,保护各类树木花草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道树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树木下面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三)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堆放物料;
  (四)在树木上刻划,攀折、损坏花木;
  (五)其它破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产生的污物、污水,生物制品单位和屠宰场点产生的废弃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采用专门容器处理,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统一处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市政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捐资捐物义务修建市政设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