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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第四章 执法职责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诉讼、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三)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的;
  (四)应当提请、批准、决定逮捕而未予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
  (五)应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抗诉而未予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抗诉的;
  (六)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的;
  (七)应予处罚、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强制执行的;
  (八)应予征收的税费而不予征收的;
  (九)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反回避规定,不得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决定实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超期羁押、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相对人以及唆使他人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相对人的;
  (四)侮辱人格或变相侮辱人格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六)违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
  (七)刑讯逼供或非法传讯他人的;
  (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强制措施的;
  (九)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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