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农业机械服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农业机械服务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98年10月21日

武汉市农业机械服务管理条例

(1998年4月24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湖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农业机械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和观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安全监理、教育培训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服务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服务管理工作。乡镇(国营农场)依法设立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服务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