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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四)剩余部分归还抵押人。
  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从事房地产交易咨询;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房地产中介行为。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活动应当在中介机构内进行,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当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当事人双方各处以房产交易额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末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租赁登记擅自租赁房屋的,租赁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租赁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房屋出租和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房屋出租活动和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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