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修改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的灰渣。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在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等土木工程中直接使用或替代原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推广,粉煤灰制品的开发和生产,粉煤灰制品的研究、设计和施工,利用粉煤灰回填造地、改良土壤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等活动。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储运、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以用为主,鼓励利用。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单位技术改造目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经贸、环保、土地、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科技、交通、建材、工商、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粉煤灰排放、贮存、污染防治的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项目的单位,应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现有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改造。
  第八条 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由以储为主逐步达到以用为主,逐年增加利用量。凡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扩建粉煤灰堆放场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