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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1998年2月2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城镇管理,美化城镇容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自治县物质文明和神精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县城及建制镇。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都有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城镇基础设施的权利,对制止和检举破坏城镇基础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均以左右邻为界前伸至路中心线,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包卫生
  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城镇公共设施完好;遵守规定的卫生保洁时间。
  (二)包秩序
  无乱摆、乱放,乱贴、乱挂、乱搭、乱建现象;无店外经营;自行车、摩托车摆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三)包绿化、美化
  按要求搞好门前绿化和美化,保护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种植花卉或摆放盆花、盆景;临街建筑物,店铺门脸外观保持洁净、美观;各门店的牌匾要按所要求的规格,式样进行制作与安装,一律采用国家统一规范文字书写,字迹工整美观,无错别字;按要求安装灯饰。
  第六条 通过县城及各镇的城镇部分的干线过境公路,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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