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废止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个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乡村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主动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加赌博,但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的;
(二)偶尔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