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后果严重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对制止、检举赌博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冒充公安、司法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资的,分别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没收赌资、赌具及赌博所得财物或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即:
“第十八条 公安人员对赌博违法事实确凿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原第十九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本规定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