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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的决定
 (1993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修改草案)》的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禁止赌博工作的实际,决定对《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四)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
  (六)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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